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安置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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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,加大各类岗位统筹使用力度,鼓励支持县级及以下人民政府统筹各类资金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,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(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,下同),特别是其中的弱(半)劳动力。进一步健全“按需设岗、以岗聘任、在岗领补、有序退岗”管理机制,坚持“谁开发,谁负责”“谁使用,谁负责”的原则,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选聘和日常管理,落实实名制动态管理,提高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精准度,动态调整安置对象条件。定期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和人员安置信息进行全面摸排,及时纠正查处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、违规发放补贴等行为。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,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,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。
咨询部门:区人社局 咨询电话:0558—5313365
